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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江户口登记事项哪些需要上报县级审批

发布时间:2023-01-24 21:03:03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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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,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:1、超过6周岁小孩补录、收养以及在国(境)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申报;2、姓名、公民身份号码变更;3、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、入籍、监外执行、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;4、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

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,调查核实后报县级机关审批:

1、超过6周岁小孩补录、收养以及在国(境)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申报;

2、姓名、公民身份号码变更;

3、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、入籍、监外执行、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;

4、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;

5、随军家属户口迁移;

6、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;

7、申报单位集体户立户;

8、户口准迁证的换发、补发。

9、学生集体户立户申报;

10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立户申报;

11、社区集体户立户申报;

12、出生日期更正;

13、民族变更;

14、性别变更。

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,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:

对符合条件、证明材料齐全,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,应当当场予以办理;

对符合条件、证明材料齐全,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、上报审批(审核)的 ,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、上报审批(审核);

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 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。